辰笑天|用人单位口头辞退法律效力浅析

现实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 , 员工的部门领导或者直管领导口头通知辞退 , 这种情况下效力应如何认定 , 下面简单谈一下笔者的理解 。
本文共分三个小标题 , 分别为:
一、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及书面辞退通知相关法律规定;
二、口头辞退录音证据效力;
三、部门领导或直属领导辞退效力 , 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部门及劳资部门辞退效力 。
一、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及书面辞退通知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出现在第四章 , 该章第四十条规定 , 在劳动者无过失情况下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该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除上述两条规定外 , 《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 也即用人单位口头辞退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 而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第四十条情形下 , 未采取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属于违法解除 。 同样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
二、口头辞退录音证据效力在现实劳动争议中 , 当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辞退时 , 用人单位不承认而主张劳动者自动离职 。 此时如何证明自己的主张至关重要 , 下面聊聊录音证据效力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五条规定 ,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 , 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第九十条四项规定 ,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证据可以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不过应注意两点 ,
首先该录音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比如录音材料涉及到他人个人信息、私人活动 , 则不具有合法性 。
其次产生录音材料的有关设备应为法律允许公民购买使用的录音器材 。
三、部门领导或直属领导辞退效力 , 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部门及劳资部门辞退效力 。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 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 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 用人单位作出的聘用或者辞退的决定反应的是法人的意志 , 而非用人单位某个人的意志 。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1.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部门及劳资部门辞退效力:依据公司部门职责范围 , 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部门及劳资部门通常具有录用和辞退工作的职责 。 因此他们作出的辞退通知(不管是不是法人的意志体现)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 比如A为人力资源部门领导 , 对B作出辞退通知 , 即使是A私自决定辞退B , 由于B有理由相信A作出的行为为公司行为 , A的辞退通知对B发生法律效力 。 因为A具有辞退工作的职权 。
2.部门领导或直属领导的辞退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部门领导或直属领导(非人力资源部门及劳资部门)职权通常体现在对劳动者工作管理方面 。 当其作出辞退的决定或者通知时 , 在没有用人单位的授权的情况下 , 不足以使劳动者对辞退行为产生信赖利益 , 认为是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 。 故个人认为部门领导或者直属领导作出的口头辞退 , 不具有法律效力 。 因此建议在这种情况下 , 员工应要求其出具书面通知或者向具有辞退职权部门求证后作出选择 。
以上观点 , 不到之处 , 请多海涵 。 感谢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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