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事关8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事关8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近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委组织部等7部门发布《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通知明确,在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遴选8家单位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8家试点单位为: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济南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烟台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其中,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试点工作,在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各选择2-3个研究所开展 。
【省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事关8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遴选8家单位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 。允许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单位授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二)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公示 。鼓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3年内未转化的,在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三)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
二级事业单位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或股权奖励;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和奖励、公示、异议处置等工作流程,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与制度 。对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等)
(四)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
积极落实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