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腾讯”:再评微信封号跳楼事件

“肢解腾讯”:再评微信封号跳楼事件秦耕为了不让百度、腾讯等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继续作恶 , 应该尽快援引《反垄断法》 , 肢解百度、腾讯等 , 强制其出售股份 , 拆分、设立为两个或多个互相竞争的市场主体 。 “肢解腾讯”:再评微信封号跳楼事件
腾讯的作恶 , 根源于垄断 , 这一点既显而易见 , 也几无争议 。 但腾讯何以形成今日在社交媒体市场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 , 则未免见仁见智了 。百度之恶 , 路人皆知 , 在魏则西事件后 , 已被人们广泛认识到了 。 因为又有谷歌撤离中国这一标志性事件 , 其独家垄断地位的形成过程 , 很容易被人们记住 。 但对于腾讯之恶 , 恐怕人们还应在21岁无名小伙愤而跳楼之后 , 很有继续加深认识的必要 。 腾讯垄断地位的形成 , 是因为国外社交媒体的竞争者从未有机会进入 。 未曾进入与先进入后撤离相比 , 其客观后果一样 , 只因缺少一件标志性事件引爆舆论 , 所以公众对其垄断地位的形成过程 , 多少有些模糊 。谷歌进入然后撤出 , 导致百度一家独大;“非死不可”等从未进入 , 更加导致腾讯一家独大 。 独大之后的百度作恶 , 独大之后的腾讯同样作恶 。 西谚有云“两个魔鬼胜过一个天使” , 宁要两个魔鬼不要一个天使 。 既然一个天使都会作恶 , 难道互联网服务市场的逐利企业就会成为含情脉脉的天使?魏则西不是百度的唯一受害者 , 相信8月15日在腾讯跳楼的21岁受害者“无名氏”也不是腾讯的最后一个 。 如果想要制止腾讯之恶 , 办法不是没有 。 其一是引进国外竞争对手 , 让用户拥有在两个魔鬼之间杀价的空间 , 这一点目前看来可能性不大 , 目前看来很难 。 其二就是援引反垄断法律 , 肢解腾讯 , 一分为二、甚至一分为三 , 给消费者提供讨价还价的选择空间 。美国的反垄断法始于1882年 , 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 随时落到垄断企业的头上 , 将其拆分 , 洛克菲勒的托拉斯式巨无霸企业和比尔盖茨的微软 , 都曾在这把利剑下瑟瑟发抖 。 该法律认定某个企业如果占有25%以上的市场份额 , 就会触发反垄断法 , 政府就会强制将其拆分、出售 , 形成两个、或多个互相竞争的市场主体 , 最后产生“妖怪打架 , 用户得利”的效果 。我国现有反垄断法律虽然很不完善 , 但也并非完全无法可依 。 2007年出台、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完全可以推定百度、腾讯等企业具有垄断经营的市场支配地位 , 应该采取行政措施 , 尽快排除、取消其市场支配地位 。 对于如何排除 , 现行《反垄断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强制出售股份、对其拆分等制裁手段 , 但我国并非没有先例 。 例如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拆分重组 , 以及当年在电信运营市场对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市场主体的布局 , 就是要求他们之间形成互相竞争关系 。如果说上述对国企的拆分重组 , 是国务院国资委以“老板”身份出面完成的 , 不需要动用法律手段 , 那么对于百度、腾讯这样的企业下手 , 则必须有法可依 。 时至今日 , 市场监管部门早就应该对百度和腾讯出手了 , 限期拆分 , 出售股份 , 使之形成新的、具有平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 。 如果现有法律可供执行 , 就采用现有法律;如果现有法律手段不足 , 就尽快完善《反垄断法》的法律体系 。 总之对于百度、腾讯这样的独角兽企业 , 再也不能任其垄断地位继续存在下去 , 因为他们存在一日 , 必然作恶一日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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