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定了!个人也可以破产了,明年3月起实行( 二 )
如何防范恶意逃债等行为?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
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债权人的利益 。事实上,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得不到妥善清理的情况下,必然引发矛盾和问题,而在法律框架下,债务人除了豁免财产外的破产财产均用于清偿债务 。李曙光曾在采访中解释,比如债务人家里有好几套房产,那就要卖掉用来还债,保留一套用于基本的生活 。
【债务人|定了!个人也可以破产了,明年3月起实行】并且,《个人破产条例》仅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上述《个人破产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包括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
市场经济下,竞争无处不在,有竞争就有失败者,破产制度正是为失败者退出而创设的 。通过破产以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是债权人在现实下条件下能够得到的最大保护 。而从破产者角度,破产可以让其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 。无论对实现个体利益还是保障社会运转,破产制度都具有重大价值 。
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市场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得到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从市场退出 。债务缠身却无解脱途径,让他们很难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这方面的问题并非深圳独有,而是普遍存在 。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为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免除了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 。这样的制度,对于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无疑大有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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