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方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 青岛3所高校入选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27日讯 为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今天,省科技厅牵头印发了《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确定将在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遴选8家单位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 。其中,山东科技大学、青岛大学及青岛科技大学3所驻青高校成为试点 。
根据《方案》,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优先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 。除了3所驻青高校,试点单位还有山东理工大学、济南大学、烟台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以及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
《方案》提出,试点需完成9项主要任务 。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 。允许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单位授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 。
【|山东印发方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 青岛3所高校入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鼓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3年内未转化的,在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 。
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 。二级事业单位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或股权奖励;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和奖励、公示、异议处置等工作流程,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与制度 。对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 。积极落实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试点单位在不增加单位编制的前提下,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以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办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按规定用于人员奖励部分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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