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父母者"长点心"吧( 二 )


虐待罪是情节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具有对家庭成员的肉体或精神折磨的行为,并且情节已经达到了一个正常人都不能容忍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了 。笔者查询了裁判文书网近年关于虐待罪的判决,遵循的也是这一思路,打骂家庭成员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或者对被扶养人放任不管的,这些情形都被认定为虐待罪 。
如果要求虐待罪必须造成危害结果,则会造成与其他犯罪的重合,比如,打骂家庭成员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行为实际上应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对被扶养人放任不管造成死亡结果的行为实际上应该评价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虐待罪作为一种以自诉为主的刑事案件,说明本身其行为的情节和结果相对轻微,不应提出太高的要求,否则将与本罪在刑法中的体系地位不相符合 。
佩琪的父母若如网传那样,对佩琪所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佩琪的正常生活,给低龄幼童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并且可能造成对佩琪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作为监护人本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和身体健康负责,而不是将自己的想法意志强加给幼童 。在本事件中若佩琪的父母以直播赚钱吸引眼球为目的,持续让其不克制地进食,其行为就给佩琪弱小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可能涉嫌虐待罪的 。
虐待罪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要被虐待人自行提起告诉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虐待罪的被害人就如同本事件中佩琪一样,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告诉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9条规定:通过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 。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检察院可以告诉 。法院对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自诉权 。
反方观点:不涉嫌虐待罪
首先,根据佩琪父母的回应,佩琪本人出生即为“巨大儿”,并且有着超出常人的饮食需要 。父母对其的喂养仅仅是满足其饮食,应当区别于虐待罪中的肉体或者精神折磨这样的行为 。客观上并不构成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 。
其次,佩琪父母只是利用了佩琪特殊的生理状态,而在网上直播夺人眼球,虽然道德上可以对其进行否定评价,但道德并不是法律 。佩琪父母主观上也不存在对佩琪进行肉体或者精神折磨的主观故意 。甚至,连是否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都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因为在他们的主观世界中并不认为他们的行为会对佩琪造成何种伤害,对于佩琪可能造成的肉体或精神伤害他们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评价为他们已经预见了危害结果,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予以放任吗?
为人父母者"长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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