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伐的杨树,判决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被盗伐的杨树,判决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被盗伐的杨树,判决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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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伐的杨树,判决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法治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刘中全 通讯员 姜菡
近日 , 长春铁路运输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曲某某盗伐林木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此案系长春铁路运输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被告人曲某某家住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农村 , 为方便家中取暖及做饭 , 在2020年1月至2月间盗伐了铁路林地内46棵杨树 。 经鉴定 , 被盗伐的杨树 , 合计原木材积6.846立方米 , 折算立木蓄积为9.05立方米 , 其行为严重毁坏当地林地资源 。 长春铁路运输以被告人曲某某盗伐杨树数量较大 , 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向长春铁路运输提起公诉 。 同时经鉴定 , 被告人曲某某盗伐杨树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且至今尚未修复 , 长春铁路运输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为由 ,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庭审中 , 检察机关分别针对刑事以及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举证 , 并发表了意见 ,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 , 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 。
经合议后 , 长春铁路运输对此案进行宣判 , 判决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 , 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被告人曲某某在判决生效后 , 一个植树周期内恢复被毁犁地生态 , 包括基本恢复造林46株杨树 , 补偿性恢复造林36株杨树 , 共计恢复造林82株 , 如果被告人曲某某不履行 , 则应向被害单位赔偿代为恢复费用57789元 , 由该单位代为补种管护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 , 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 是“原告人”的对称 。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 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 , 被告人可以是公民 , 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 , 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 , 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 , 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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