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青岛市人社局发布典型案例: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半岛全媒体采访人员 肖玲玲
 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青岛市人社局发布典型案例: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劳动者庄某2018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自2019年12月16日起,庄某一直患病休病假 。2020年3月1日,公司向庄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庄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按照庄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某公司的工作年限,庄某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庄某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故裁决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 。本案中,庄某2019年12月16日开始休病假,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其可享受6个月医疗期,因此,2020年3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时,庄某尚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应该将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结束 。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了撤销公司与庄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员工不存在严重违纪、失职等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不得在该期限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因病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是自然续延(不是续签)至医疗期满为止 。只有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才可以因期满而自然终止 。如果出现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而单位单方面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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