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惩戒18名法官检察官,惩戒全程首次公开!( 二 )


8月3日 , 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 , 李明和省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崔明一起来到了听证会现场 。
介绍案件经过、听取本人陈述、专家发问......你来我往 , 十分激烈 。
“他作为检察长改变了承办检察官的意见 , 提起公诉 , 案件在后来评查时被认为是瑕疵案件 , 他应当负责 。 ”崔明率先做惩戒意见报告 。
“根据相关规定 , 惩戒条件之一为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 , 我认为我不属于这个范围 , 根据整个办案经过......”李明进行陈述 。
“我认为他的辩解理由不充分 , 他应该承担责任 。 ”
“我认为他存在过失 , 但是不建议取消员额资格 , 建议采取其他惩戒方法 。 ”
专家委员分别提出意见 。
分歧时常出现 。 “专家委员会在进行逐项案件审议时 , 总会有不同看法 , 这很正常 , 有人认为是重大过失、有人却认为不应当予以惩戒 , 每一位惩戒委员会委员都会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 。 ”肖爽说 , “我们对于每个法官检察官的惩戒意见都要非常慎重 , 避免造成惩戒失误” 。
最终 , 经过全体委员集体会商票决后 , 认定该起听证案件确有瑕疵 , 需要对李明进行惩戒 , 但他不负主责 , 属一般过失 , 不应取消员额检察官身份 。
“比较满意 。 我原以为会被取消员额 , 通过听证申辩 , 竟然保留了这一身份 。 ”对于最终结果 , 他长舒一口气:
“我尊重组织作出的决定 。 接下来的工作 , 我只求问心无愧 , 更加慎重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 ”
惩戒不是“大锅饭” , 不搞“一刀切”朱中国作为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 参与了惩戒意见评审全过程 。
“实事求是”是他在接受采访中最常提及的一个词 。
不论是面对周剑锋、崔明 , 还是李明;不论是审理惩戒意见 , 还是提出质疑 , 他和整个惩戒委员会都始终牢记这一点 。
“审理惩戒意见要回归到案件的本来面目 , 而不是先入为主的定性 。 我们不会受法检惩戒工作办公室报上来的惩戒意见的影响 。 ”
最初 , 法检惩戒工作办公室共提交了22名法官、检察官惩戒事项 , 惩戒委员会通过审议并票决 , 最终对18名提出惩戒意见 。
“被退回的四名惩戒意见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不属于惩戒委员会审议范围 , 一些人员属于违纪行为 , 与案件本身没有构成连带关系 , 应由纪委监委处理;另一种是法院、检察院惩戒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材料不全、惩戒理由还不充分 , 需退回补充完善材料 。 ”朱中国解释 。
“不能一刀切”是惩戒委员会审议时的另一个考量因素 。 是不是要惩戒?惩戒到什么程度?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
辽宁省某基层法院5名员额法官因一起案件被认定惩戒 , 但在疫情期间 , 为了维持法院正常运转 , 根据地方实际工作情况 , 经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与惩戒委员会秘书处商议 , 决定分批对5人实施惩戒 , 此次惩戒2人 。
“惩戒不能是‘大锅饭’ , 不论所犯过失轻重 , 都取消员额这是不科学的 。 为此 , 我们对一般过失的法官、检察官进行诫勉谈话等惩戒手段 。 ”朱中国表示 。
在惩戒意见落实方面 , 惩戒工作会后 , 要求“两院”在30日内落实惩戒意见并进行结果报备 , 由惩戒委员会秘书处对惩戒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并对落实惩戒意见不到位的 , 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问责、追责 。
“健全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体系不仅能促进执法、司法质量的提升 , 对法官、检察官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 , 也从专业的角度划定了标准 , 规定了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 明确了司法的红线 。 ”在朱中国看来 , 惩戒手段还对不适合担任法官 , 检察官的人员进行了及时清理、纯洁法检队伍 , 为即将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提供了有效载体 。
目前 , 辽宁省正在筹划进行下一轮大规模案件评查行动 。 11月份左右 , 将提出下一批的惩戒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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