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息诉和解优先”理念

【树立“息诉和解优先”理念】虽然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启动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力,但毕竟案结事了才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最高目标 。 
“和为贵”历来是人民群众追求的价值理念,而检察和解制度则体现了诉讼民主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因此,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民事检察工作同样应当奉行这一价值理念 。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大多经历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而通过诉讼监督启动抗诉程序,则是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最后一根稻草 。这就注定了,仅仅依靠简单的析法明理或者向当事人宣讲“退一步海阔天空”等大道理,是难以奏效的 。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引导和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最妥善的解决方案,而把握利益平衡点的前提则是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 。事实上,检察机关办理类似调解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一点也不比启动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低,甚至要求更高 。 
在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的今天,我们亟须找到一条既能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其息诉罢访,同时又能节约司法资源的执法监督道路,而“息诉和解优先”原则则应当成为我们开辟这条道路的利刃 。在监督条件不成熟抑或促成和解效果更佳的情况下,应当树立“息诉和解优先”这一全新执法司法理念,大胆尝试和开展息诉和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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