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学汇】高空抛物,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法学汇】高空抛物 , 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学汇】高空抛物,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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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高空抛物事件逐渐成为人们“悬在头顶上的痛” , 由此引发的案件也层出不穷 。 高空抛物行为 , 不仅是令人厌恶的“缺德事儿” , 更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 那么 , 高空抛物 , 到底是民事侵权 , 还是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蒋某与父母发生争吵 , 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 , 将停放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的三辆轿车击中 , 造成不同程度损坏 。 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案例二:王某住宅下方是小区公共健身场所 , 因长期饱受广场舞侵扰 , 一日傍晚其随手拾起几只啤酒瓶从阳台扔下 , 一名老人因躲闪不及 , 被砸中头部并导致六级伤残 。 王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并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 。
案例三:唐某受雇在六楼拆钢窗 , 以为楼下有工友看护 , 应该没问题 , 就往下扔钢窗 。 钢窗落地时弹起将关某左侧腰部砸伤 , 致其脾摘除 。 唐某本已预见自己高空抛物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的后果 , 但轻信能够避免 , 以致他人重伤 ,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案例四:黄某在楼顶进行安装保温板施工作业 , 清理施工现场时将一混凝土块从楼顶抛下 。 混凝土块砸中经过楼下的工人刘某头部 , 刘某送医后因伤势严重死亡 。 黄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
高空抛物定性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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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 李斌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254条对原《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 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 。 此外 , 高空抛物行为的入刑也在立法进程中 。 从上述几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 , 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 该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不能一概而论 。 司法机关审查高空抛物案件时 , 应从以下几方面界定行为性质 , 准确适用法律:
? 第一 , 要区分行为性质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 如果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或者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达不到相关犯罪的入刑标准 , 就不应认定为犯罪 , 同时建议受害者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 , 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 。 实践中既要防止将民事侵权扩大到刑事司法领域 , 又要避免将刑事犯罪作非法的无罪化处理 。
? 第二 , 要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 。 2019年10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涉及的罪名进一步明确 。 高空抛物是指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 , 主观恶性较大 , 所涉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 高空坠物是指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的行为 , 主观心态为过失 , 所涉罪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 司法机关可结合物品掉落方式和行为人主观心态来判断主观故意 , 进而确定是抛物还是坠物 。
? 第三 , 要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高空抛物案件的一大难点在于何时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首先 , 行为方式要与放火、决水、爆炸等方法具有相当性 。 即结合行为地点、被抛物属性、抛物高度等因素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 。 其次 , 必须要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 通常要具备抛物较多和楼下人员密集两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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