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生态环境部:拟发文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

为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 , 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 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 , 我国城镇(园区)污水处理事业蓬勃发展 , 为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既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 , 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 , 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 集中收集处理城镇和园区污水 , 防止和消除污泥等二次污染 。一是组织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二是筹集资金 , 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 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 , 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 。三是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 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 , 按照运营服务合同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 。四是组织相关部门对纳管企业排水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及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 。
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 , 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 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二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 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自觉接受监督 。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 , 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 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 。三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委托处理合同等 , 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 。四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 , 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 , 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
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 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 , 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 , 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 , 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 , 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 。二是运营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 , 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时 , 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 , 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 , 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 。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 , 发现进水异常 , 可能导致生化等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出泥超标时 ,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 开展污染物溯源 , 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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