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吃霸王餐不听劝阻拉倒货架还打人?店员终出拳还击,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简宁 采访人员 屠瑜)便利店内随意吃喝饮料拒不付款和店员扭打被打伤 , 店员要负刑事责任吗?近日 , 长宁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 , 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小郭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故意伤害案件|吃霸王餐不听劝阻拉倒货架还打人?店员终出拳还击,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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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案发现场监控画面 长宁区检察院供图
2020年5月7日凌晨 , 小郭和女店员小敏在长宁区某加油站上夜班 , 负责车辆加油和便利店收银工作 。4时35分许 , 面戴墨镜的男子叶某走进便利店 , 随意拿起货架上的食物、饮料吃喝起来 , 在拒绝了小敏的付款要求后 , 叶某径自离开 。半小时后 , 叶某再次进入店内故伎重演 , 小郭即上前进行劝阻 , 但叶某不予理睬 , 小郭试图将其推出店外 , 遭到激烈反抗 , 纠缠中 , 叶某朝小郭脸部打了两拳并拉倒了放满酒品的货架 , 小郭遂向叶某脸部还击数拳 , 叶某见势不妙落荒而逃 。几分钟后 , 叶某再次折返拿取遗忘在店门口的行李箱 , 被接报赶来的警察当场抓获 。经鉴定 , 小郭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 叶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
2020年6月16日 , 叶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7月9日 , 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同年7月6日 , 小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 案发时间在凌晨 , 地点在加油站这一特殊场所 , 叶某先后两次进入便利店强取食物 , 经劝阻不肯离开 , 其行为存在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和未知的风险 。小郭出于对场所安全的考虑和对单位财产权利的保护 , 在反复劝说无果的情况下 , 试图将叶某推离便利店 , 遭到其反抗 , 叶某拉倒放满酒品的货架并殴打小郭 , 此时小郭面对的不仅仅是对财产权也是对其人身权的不法侵害 , 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 在此情况下小郭进行还击 , 应认定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单位财产权利和自身人身权利的正当防卫行为 。虽然小郭并未先采取报警等其他阻止措施 , 但在当时紧急情况下 , 不能对防卫行为作出过高要求和严苛限制 。小郭的身材比叶某更加强壮一些 , 攻击强度也大于叶某 , 但并不影响正当防卫行为性质 , 对不法侵害人不能以“你弱你有理”来模糊是非 , 对防卫人不能苛求精准控制攻击强度 , 防卫手段强度如果不大于不法侵害 , 无法起到防卫作用 。而且 , 叶某在小郭反击过程中一直在反抗 , 并未放弃不法侵害 。小郭的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措施造成叶某轻伤二级 , 相对于保护的合法权益而言 , 尚不属造成重大损害 , 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长宁区检察院认为小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依法予以不起诉 。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 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小郭积极制止不法侵害 , 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保护了单位的财产权利 , 弘扬了社会正气 , 其行为值得肯定 。日前 , 长宁区检察院建议小郭所属单位对其予以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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