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河边洗衣溺亡,家属向村委会索赔66万 浙江桐法院: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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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河边洗衣服、洗拖把的情况偶有发生 , 这不仅对水质有污染、影响市容 , 而且岸边湿滑极易落水 , 危险性很大 。

日前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村民河边洗衣溺亡案 , 依法驳回家属要求村委会赔偿的诉请 。
2019年7月 , 李阿姨(化名)前往自家小区旁边的河道洗衣服 , 在洗涤过程中不慎跌入河中 , 溺水身亡 。 事发后 , 李阿姨家属找到河道所在的村委会 , 要求村委会赔偿66万余元 , 双方协商未果 , 诉至法院 。
庭审中 , 李阿姨家属认为 , 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未在河道边设置护栏等 , 导致河道存在安全隐患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事发河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事发地点河段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 , 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 但并非安全保障义务人 , 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事发地点河段是自然形成的历史河道 , 其固有的危险性长期存在 , 以农村现有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 , 该危险性无法避免 , 原告要求村委会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 也会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 村委会已在河岸边设置警示牌、堆放大石头 , 已尽到合理限度的提示义务 。 李阿姨溺水死亡属意外事件 , 村委会对其溺水死亡无侵权行为 , 其死亡与村委会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李阿姨作为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预见到雨季河岸泥泞湿滑 , 穿拖鞋跨越河岸湿滑大石头容易发生意外 , 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庭审中 , 村委会表示自愿人道主义补偿2万元 , 法院予以准许 , 最终 , 一审判决村委会补偿原告2万元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一审宣判后 , 原告提起上诉 。 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今年5月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判决要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 。 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 , 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 明辨是非 , 惩恶扬善 , 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守法者不用为他人的过错买单 , 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 。 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 , 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对引导人们自觉规范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
来源:桐乡法院
【中国法院网|河边洗衣溺亡,家属向村委会索赔66万 浙江桐法院:不用赔!】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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