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应以信用为尺

_本文原题为 个人破产制度应以信用为尺
凝聚改革共识 , 以科学的制度设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时代使命 , 也是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化、成熟化的必经之路 。
以信用为尺度量个人破产制度的应用 , 方能彰显个人破产制度对经济社会秩序保护的公平性 。 以信用为尺可以调整因认知失调导致的不公平感 , 从而激励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行为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例 , 企业法人是虚拟人格 , 企业可以通过破产制度退出市场 , 注销法人资格 , 因此无论是存量财产清算还是增量财产分配都强调公平博弈 。 自然人则不同 , 破产制度可以限制自然人诸多权益 , 却不能消灭自然人 , 自然人会继续存续 。 这种情况下 , 无论如何分配债务人的既有财产和未来收益 , 只要未全额偿还债务 , 债权人感受到的公平就有限 。 为了平衡债权人的不公平感 , 需要利用信用来度量债务人行为是否诚信 。
个人信用对公平的度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一是破产申请前 。 债务人申请破产免责基础是拥有足够的诚实 , 信用则是证明工具 。 如果日常债务人欠税 , 信用卡经常透支 , 不按约定还款 , 说明债务人是“不诚实”之人 , 日常信用不支持破产免责 。 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宽恕了信用不足的债务人 , 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 , 进而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 。 再如第二代个人征信系统的上线 , 增加了就业状况等信息 , 如果一个人没有连续稳定的就业 , 却举借了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债务 , 就不能认定他是“不幸”的人 。 个人破产制度在制度设计时要避免鼓励这种“非不幸”的人 , 不能让任性妄为之人的不理智行为成本转嫁给债权人 , 甚至转嫁给整个社会 。
二是破产申请审查时 。 破产申请审查时的信用判断与破产申请前不同 , 破产申请前的信用判断 , 解决的是谁有资格申请破产和谁有能力破产问题 。 破产申请审查时的信用判断 , 解决的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问题 。 关于个人破产能力的信用判断 , 最大作用在于对破产秩序的引导 , 个人破产条件不仅包括个人破产能力的判断 , 还包括债务人具体情况的综合判断 。 例如 , 债务人需要如实说明自己的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 , 不能隐瞒、藏匿财产 。 如果破产申请前债务人低价出售财产 , 将财产赠予他人 , 为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 一旦发现这些行为 , 可以认为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 , 不是诚实的人 , 不符合免责条件 。
三是破产申请受理后 。 债务人之所以能够获得法院和债权人的重整支持 , 在于债务人拥有良好的信用和稳定的收入 , 法院和债权人相信债务人有重整的能力和诚意 , 能在较大程度上保证重整计划的执行 。 对债务人的行为和资格限制较少 , 重整状态下债务人可以正常获得银行贷款 , 担任企业高管等 。 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 逃避履行重整义务 , 法院可以剥夺对债务人债务的豁免 , 追究债务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 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可以一次性获得全部债务豁免 , 无需用未来的收入偿还债务 , 看似较重整更划算 , 这也是很多负债人想通过破产摆脱债务困境所产生的不切实际的妄想 。 实际上 , 债务人获得债务豁免后 , 个人破产制度会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很多行为和资格 。 例如 , 我们常见的限制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等高消费行为 。 通过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 , 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 , 来震慑其他潜在破产清算申请人 , 同时防止债务人二次破产 。
综上所述 , 强调信用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并非创新观点 , 只是重新解读了个人信用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系 。 从一个侧面看 , 个人信用是个人破产制度公平的度量工具 , 从另一个侧面看 , 个人破产制度何尝不是个人信用的鞭策工具 , 二者相辅相成 , 互为犄角关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