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金融|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挂钩LPR 调为15.4%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规定》指出 , 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即最高不得超过15.4% , 取代之前“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 ,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到15.4% , 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 受影响较大的是P2P和民间借贷行业 , 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在融资方面将会大幅缩水 。 此外 , 小贷公司、助贷机构均会受到影响 。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降至15.4%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 , 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
《规定》主要在三个方面作出修改: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 , 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规定》新增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 , 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 , 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 《规定》指出 , 将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
此外 , 《规定》还针对“禁止高利放贷”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
【北青金融|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挂钩LPR 调为15.4%】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 。 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 , 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 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 , 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也可以一并主张 , 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影响几何?
相较于过去24%和36%的借贷利率上限 , 此次调整后的15.4%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 , 应当承认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 。 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 , 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 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 , 信贷供给出现紧缺 , 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 。 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 , 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 因此 , 要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 。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将对各方有何影响?
在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看来 , 受影响较大的是P2P和民间借贷行业 , 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在融资方面将会大幅缩水 。 对于小贷公司而言 , 其虽然不属于金融机构 , 但确实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放贷公司” 。 不过 , 在小贷公司相关条规中也有明确规定 , 放贷利率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 助贷机构虽然属于中介 , 本身并不是债权人 , 不会直接受到政策的影响 , 但也会受到金融机构降低利率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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