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银川出台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 系全国首个( 三 )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执业(含多点执业)的医师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的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第三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互联网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医院”)提供 。
第四条本规范旨在遵循生命至上原则 , 通过规范互联网诊疗各环节的医疗活动 , 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 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 提升患者满意度 , 增强医患互信 , 使互联网诊疗成为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五条在银川市合法注册的互联网医院 , 均应遵守本规范 。
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和医师行为规范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 对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资质承担审查义务 , 确保医师执业资质真实有效 。互联网医院应当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 , 加强医师管理 , 确保医师本人接诊 。
第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通过身份识别技术进行身份信息认证 , 推行患者实名制就诊 , 维护有序的线上诊疗环境 。
第八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应根据合法取得的执业资质 , 按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 公示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 , 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 。
第九条医师登录互联网诊疗工作平台的账号仅限于医师本人使用 , 严禁转交、租售给他人 。多名医师以团队形式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 , 医师助手、护士等人不得以医师的名义从事诊疗行为 。
第十条 医师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时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 , 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
第十一条医师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中 , 应利用文字、语音、图像、视频、辅助检查设备等互联网工具 , 获取足够的信息 , 以支撑全面分析病情、疾病诊断、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 。不得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完全代替医师进行问诊、书写病历、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 。
第十二条互联网诊疗应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 。诊疗服务中 , 只有医师通过互联网获取的信息和线下面诊获取的信息相同 , 并足以支撑作出和线下面诊相同的诊断和处置意见时 , 才能继续诊疗行为 。否则 , 医师应该立即终止本次互联网诊疗 , 并建议患者到线下医疗机构面诊 。
第十三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时 , 诊疗流程必须和线下保持一致 , 应遵循先问诊、书写医疗文书 , 后做出处置意见的流程 。如需药物治疗的 , 开具的处方需经药师审核后 , 方可进入购药付费、配送环节 。严禁先购药后补方 。
第十四条患者在按照处方和医嘱用药过程中 , 医师应向患者提供随诊服务 , 以保证用药安全并及时获取患者病情变化 , 同时提出后续诊疗意见 。。
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 , 医师应主动关心患者 , 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医师团队提供服务的 , 鼓励医师助理、护士等团队成员协助医师向患者提供解释、安抚 。。
第十六条 医师线上接诊后 , 应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 , 主动了解患者病情 , 积极给出妥善的处置意见 , 不得敷衍、推诿患者 , 或简单建议患者到其他医院或线下门诊就诊 。对危、急、重症患者 , 须向患者或家属进行警示和说明 , 建议患者立即线下就诊 , 并通知互联网医院相关部门 , 迅速妥善处置 。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应设置患者对医师评价环节 , 患者有权对接诊医师的诊疗服务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对于没有证据否定其真实客观性的评价 , 互联网医院不得自行删除 。
第十八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必须在其注册的互联网医院进行 , 不得引导患者至互联网医院以外的、无法被该互联网医院监管的其他交流工具(如微信、QQ、私人电话等)上进行 。
第三章 病历规范
第十九条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 建设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系统 , 建立病历管理制度 , 设立医务和病案管理部门负责病历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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