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信部发布新能源车准入新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王紫)19日 , 工信部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规定》删除了包括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 《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汽车|工信部发布新能源车准入新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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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提出 , 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 是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 , 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 需要特别公示 , 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 有所放宽 。 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 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 , 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 , 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
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原文
(2017年1月6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 , 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 ,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 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 , 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 , 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 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 ,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 , 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 , 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 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 , 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 , 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 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 , 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 , 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 , 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 , 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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