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为何调整(经济聚焦)

最高法明确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确定利率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为何调整(经济聚焦)
本报采访人员 徐 隽
核心阅读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 既需要规范 , 也需要保护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 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规定》明确 ,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 , 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
为什么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不是越低越好?如何对“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转贷做出限制?采访人员采访了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 。
为什么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近几年 , 每年约有200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 , 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 , 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 。
“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 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 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 , 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说 ,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 , 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 , 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 , 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 。因此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
有专家指出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 , 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 , 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 。
“通过多渠道改善正规金融部门的普惠金融服务 , 可以缓解民间借贷市场小微企业融资的压力 , 降低融资成本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说 , 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 , 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最高法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对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近年来 , 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 , 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 , 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 。有专家指出 , 从长远来看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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