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管理|工信部发布新能源车准入新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 )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 , 并给予警告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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