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三 )


第四章海岸带保护
第二十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并与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相衔接。
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和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严格保护区域内,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域应当控制开发强度,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
优化利用区域应当集中布局,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论证,严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线长度。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其用海申请。
第二十七条本市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限制开发区域与优化利用区域应当合理设置海岸建筑退缩线。除军事、港口、码头、安全防护、市政基础设施、亲水项目外,海岸建筑退缩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建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建筑退缩线以外。
海岸建筑退缩线距离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海岸带保护整治与开发利用实际情况,在本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岸线的保护,依法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并向社会公布自然岸线保有率及具体位置。
第二十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组织对海岸侵蚀、海水入侵、海滩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海滩、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及清淤疏浚整治,恢复海岸带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
第三十条 本市严格控制围填海项目建设。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围填海。
已经依法批准的围填海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围填海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不得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已被污染的土壤或者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材料。
从事围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施工监测。
第三十一条市及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市滨海湿地调查、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数据等资料,建立滨海湿地资源档案,并对滨海湿地的生存状况和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滨海湿地变化情况。
滨海湿地的分布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在滨海湿地内从事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滨海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者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
第三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采取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措施,组织开展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逐步恢复被侵占滨海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
擅自将滨海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滨海沙滩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
第五章海洋污染损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和海水动力条件,经科学论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水浴场、盐场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
前款所列区域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逐步实现深海设置、离岸排放。
第三十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临海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水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污水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排放。
第三十七条市、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及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海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置体系,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防止生活垃圾入河入海。
第三十八条市及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集成推广化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等绿色高效技术,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减少种植业面源污染入海量。
第三十九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从事海上环卫作业,配备专业作业设施设备,在本行政区公共海域开展海上垃圾打捞、海滩垃圾清理、上岸垃圾处理等环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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