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海露|柳江禁毒大队原正副大队长韦香、刘志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分别驳回了韦香、刘志冠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此前,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禁毒大队(以下简称柳江禁毒大队)原大队长韦香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柳江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刘志冠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韦海露|柳江禁毒大队原正副大队长韦香、刘志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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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韦香案一审开庭。资料图片
韦香受贿2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自2015年以来,韦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万元,实际分得23万元。
其中,2015年1月某日,韦香接受韦某作的请托,为被柳江某派出所抓获的涉毒案件犯罪嫌疑人熊某志免于被拘留和强制戒毒提供帮助,并收受韦某作给予的现金3万元。收到这笔钱后,韦香分了1万元给时任副大队长刘志冠,分给抓获熊某志的派出所1万元。
2017年上半年,韦香接受张加爱团伙成员韦海露的请托,为韦海露提供其朋友是否牵涉制毒案件的信息。此外,他还接受韦海露请托,承诺为韦海露违法走私爆竹的行为向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收受韦海露给予的现金2万元。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韦香接受其朋友覃某清了解案情并帮助涉嫌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韦某山减轻处罚的请托,多次向覃某清提供案件侦办信息,并收受覃某清给予的现金20万元。
刘志冠受贿1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刘志冠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1万元,实际分得8.1万元。
除了收受韦香分给他的1万元外,刘志冠还存在其他受贿的行为。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刘志冠与同大队民警蓝乙翔(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处理该大队扣押的一辆未涉案轿车时,共同商议“车主至少得给5万元好处费,方可发还这辆车”。之后,蓝乙翔向车主陈某索要6万元现金,并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刘志冠。刘志冠再将2万元分给蓝乙翔,自己分得3万元。
2017年10月,刘志冠接受覃某德的请托,通过其他办案人员为覃某德打听在逃人员熊某照在一起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涉案情况,并承诺不会主动追查熊某照。事后,刘志冠收受覃某德给予的感谢费3万元。
2018年4月,刘志冠接受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横岭派出所民警赵某请托,将柳江禁毒大队办理的一起贩卖、非法持毒品案共享给横岭派出所,使该案件变更为联合办案。同月27日,刘志冠收受赵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予的感谢费5000元。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刘志冠接受被查获的吸毒人员韦某宁请托,以其能够提供毒品案件线索为由,未对他进行处罚,并为韦某宁无需向办案派出所提供毒品案件线索提供帮助。其间,刘志冠分三次收受韦某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感谢费共计6000元。
两人共谋贪污“特情费”
据一审法院查明,韦香、刘志冠二人还曾共谋贪污。2017年4月10日,涉嫌制造毒品罪的柳江籍犯罪嫌疑人颜某伟到柳江禁毒大队投案。刘志冠经与韦香商议后,谎称颜某伟系通过线人举报抓获,要求发出悬赏通告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给予悬赏费3万元。次日,对方按要求给了刘志冠现金3万元,这笔钱最终由都安县公安局依据公安系统“特情费”的管理规定予以报销。后来,刘志冠与韦香私分了这笔钱,每人各分得1.5万元。
2018年1月,刘志冠将获取到的毒品案件线索共享给合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并要求该大队提供“特情费”。该大队与柳江禁毒大队联合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将1.5万元“特情费”转给了刘志冠。事后,刘志冠将其中0.5万元分给相关人员,自己侵吞了1万元。此外,刘志冠还在同年徇私枉法,指使他人制造虚假毒品案,从外地某公安机关得到3万元“特情费”。事后,刘志冠分了5000元给同伙,其本人侵吞2.5万元。
综上,刘志冠累计贪污公共财物7万元,实际分得5万元;韦香贪污3万元,实际分得1.5万元。
【 韦海露|柳江禁毒大队原正副大队长韦香、刘志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44岁的韦香和38岁的刘志冠,都是柳州市柳江区人。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韦香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刘志冠的上述行为则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也应对其数罪并罚。
今年5月11日,一审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对韦香、刘志冠数罪并罚,判处韦香3年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刘志冠2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韦香、刘志冠不服判决上诉。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韦香、刘志冠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于是,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二人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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