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资讯|数字经济国际税改峰回路转——联合国发布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征税方案草案

_原题为 数字经济国际税改峰回路转——联合国发布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征税方案草案
消息资讯|数字经济国际税改峰回路转——联合国发布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征税方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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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联合国发布的2017年版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新增了第12A条 , 允许来源国通过预提税的形式对数字服务进行征税 。 2020年8月6日 , 联合国进一步发布了税收协定范本的第12B条讨论稿 , 允许对自动化数字服务的所得进行源泉课税 。
背景 2020年1月31日 ,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声明中 , 包容性框架各成员承诺将在2020年底就数字经济相关税收挑战的长期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 然而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OECD原定于2020年底达成数字经济征税多边规则的计划预计将推迟至2021年 。 然而 , 事态发展不仅涉及时间节点的后延 , 还包括了税改方案本身的不确定性 。 如2020年6月12日 , 美国财政部长致信欧洲各国政府官员 , 对数字服务税这一单边税收措施提出反对 。 6月17日 , 美国和欧盟就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谈判 , 鉴于美国对“支柱一”方案内容的担忧没有形成共识 , 美国财政部决定暂停相关谈判 。 然而 , 在多边解决方案长久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形下 , 可能会有更多的国家采取单边税收措施 , 从而导致国际间重复征税的风险加大 。
在此背景下 , 联合国发布税收协定范本的第12B条讨论稿 , 拟就数字服务税这一原先的“单边”税收措施 , 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双边”的技术性框架 , 允许来源国通过预提税的形式对数字服务进行征税 , 并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谈判对税率达成共识 。
下表总结了OECD“支柱一”提案下的统一方法、美国的立场 , 以及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第12B条讨论稿的主要内容 。
柱一“统一方法”提案重点内容

  1. 适用对象:解决高度数字化和面向消费者的跨国公司的关联度和利润分配问题
  2. 新关联度规则:不受实体存在的限制 , 将新的征税权分配至市场/用户所在国家及司法管辖区
  3. 新的利润分配规则:公式化的方案、与独立交易原则共存、三层式的利润分配机制(利润额A:按核定比例对集团剩余利润进行分配;利润额B:营销和分销功能的基础回报;利润额C:转让定价分析确定额外回报)
  4. 包容性框架内的所有成员国之间达成共识
美国立场
  1. 2019年12月 , 美国财政部长在给OECD秘书长的信中表达了美国对“支柱一”的立场
  2. 反对数字服务税以单边税收措施的形式在全球泛滥 , 呼吁回归到一个稳定的国际税收体系 , 对净利润而非收入总额进行征税 , 避免双重征税
  3. 建议将OECD提出的“支柱一”设定为安全港规则 , 跨国公司纳税人可以在“支柱一”和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之间自由选择
  4. “支柱一”聚焦数字化业务和面向消费者的大型高利润跨国公司 , 特别是“利润额A”对独立交易原则和税收联结度规则的颠覆 , 可能使美国数字化企业承担过多税负和税收遵从成本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12B条讨论稿的重点内容
  1. 将额外的征税权选项赋予了自动化数字服务提供者的客户所在国
  2. 缔约国可以对在本国产生的自动化数字服务根据一个分摊公式所计算的净利润进行征税
  3. 如受益所有人属于另一缔约国税收居民 , 来源国通过预提税形式所征的税款不应超过服务总收入的一个确定百分比 , 具体适用的百分比将由税收协定双方通过谈判进行确定
  4. 简易征收的方法有助于实施 , 并降低行政和合规成本
  5. 税收协定框架下赋予的选择权 , 有助于双方通过就协定条款的谈判协商以致达成共识
具体讨论 2020年8月6日 , 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12B条的讨论稿 , 允许跨国集团在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对提供自动化数字服务的收费支付税款 , 这一条款将额外的征税权选项赋予了自动化数字服务提供者的客户的所在国 , 为成员国就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的征税权分配提供了一个在税收协定谈判时可供参考的技术框架 。
讨论稿提出 , 缔约国可以对在该国产生的自动化数字服务根据一个分摊公式所计算的净利润进行征税 , 然而如果该所得的受益所有人属于另一缔约国的税收居民 , 来源国通过预提税形式所征的税款不应超过服务总收入的一个确定百分比 , 具体适用的百分比将由税收协定双方通过谈判进行确定 。
1. 自动化数字服务涵盖范围
讨论稿所提出的“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 , 具体指的是对仅需服务提供方有限人员参与、通过互联网或类似电子网络形式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款项 , 不包括符合协定第12A条款中规定的技术服务费 。 对第12B条讨论稿的注释指出 , 自动化数字服务包括在线广告服务、在线中介平台服务、社交媒体服务、数字内容服务、云计算服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用户数据 , 以及标准化在线教育服务;但不包括专业机构提供的定制化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口或访问在线网络的服务、在线销售除自动化数字服务之外的其他产品或服务 , 或其他明确不包括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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