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 | 邮局拆阅申诉信 申冤材料不让寄

一场由邮局私拆申诉信引发的诉讼近日 , 福建林小华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扣押其申诉材料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林小华不理解 , 自己将反映哥哥冤情的材料装订成册 , 向有关机关及领导反映 , 进行申诉 , 怎么就成了“非法出版”?林小华系备受社会关注的原福安市长林小楠被控受贿上诉案当事人林小楠的弟弟 。 其因在接受原宁德市纪委、市检反贪局询问的过程中对林小楠案办案人员的逼证过程进行了数十个小时的录音 , 并将之整理成十九万字的录音文稿 , 对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过程予以曝光 , 而广为人知 。林小华反映 , 其于2020年6月9日上午 , 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平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央纪委相关部门领导邮寄了52套林小楠案申诉材料 。 该材料主要内容为林小楠所写的个人成长及从政经历 , 以及蒙冤情况反映材料 , 也包括一些媒体对林小楠案的报道及评论 。 为方便领导及关心该案的人们查阅材料 , 了解林小楠案案情 , 林小华将这些材料装订成册 , 并命名为《半生回眸》 。然而 , 在林小华将前述52套申诉材料交邮后 , 当日下午却被告知:邮政领导不让邮寄本批邮件 。 快递服务人员将该批邮件退回后 , 林小华发现其中一个包裹已被拆封 。 经询问 , 快递服务人员承认邮政领导私自将该包裹拆开 。 林小华随即要求邮政快递方继续履约 , 对该批邮件重新进行邮递服务 。 经沟通 , 快递服务人员同意了这一要求 。不料 , 2020年6月13日 , 快递服务人员又告知林小华 , 收寄完毕的该批邮件已被全部拆开 , 其中名为《半生回眸》的申诉材料及申诉材料光盘被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扣押 。半个月后 , 也即7月1日 ,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厦)文旅执扣字[2020]第3002号《扣押决定书》 , 将《半生回眸》申诉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随后于7月7日 , 文旅执法支队前往林小华的工作场所 , 向其出示了厦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鉴定专业站出具的、将《半生回眸》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意见 。2020年7月29日 , 文旅执法支队向林小华出具《延长扣押决定书》 , 决定将52套申诉材料及附属光盘延长扣押至2020年8月29日 。在了解上述情况、并详细查阅检索了新闻出版相关法规后 , 行政复议代理律师告诉林小华:其交邮的《半生回眸》及所附光盘未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 系供领导及关心林小楠案的人们了解林小楠案冤情的申诉材料 , 不属于“非法出版物” 。 而且 , 根据出版法规 ,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必须由省级以上新闻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 , 未经指定的厦门市文旅执法支队通过所谓出版物鉴定专业站将该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认定系无权认定、违法认定 。 根据出版法规 , 如未在扣押7日内委托有权机关鉴定 , 则应将相关材料返还给所有人 , 因此该支队所作出的将相关材料扣押至2020年8月29日的决定也属超期扣押 。就申诉材料被厦门市文旅执法支队扣押一事 , 林小华已于日前向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 。代理行政复议的王昊宸律师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 。 林小华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投递的申诉材料 , 无论设计、装订成什么样 , 本质上都是申诉材料 。 有关部门将林小华为哥哥申冤的申诉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 予以扣押 , 于法无据 , 而且明显违反了宪法保障公民申诉、控告权利的规定 。王昊宸律师还指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 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 ”同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王昊宸律师称:很显然 , 本案中邮政领导及文旅执法支队均无开拆林小华所寄邮件的职权 ,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林小华使用邮政服务相关信息的行为 , 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 , 厦门市司法局已向林小华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 。申诉材料《半生回眸》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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