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木年华|水木年华“被参加”演唱会,票务公司被判赔3万元

在某场演唱会宣传时 , 一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票务网站上称水木年华组合将参演 , 但水木年华成员卢庚戌回应称此为虚假宣传并起诉至法院 , 索赔200万元 。 昨天上午 , 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并当庭宣判 。 经两级法院审理 , 票务网站被判赔3万元 。
水木年华|水木年华“被参加”演唱会,票务公司被判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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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 , 卢庚戌发现 , 河南翰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河票务网发布文章 , 登载的某海报中包含了缪杰、卢庚戌的照片 , 宣传水木年华将作为嘉宾出场 。
但卢庚戌称 , 他们从未接到该演唱会的任何邀请 , 也未实际参加该演唱会 。 于是 , 卢庚戌起诉至法院并索赔200万元 。 一审法院经审理 , 判决被告赔偿卢庚戌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
翰卓公司不服 , 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翰卓公司认为 , 其不是演唱会主办方 , 网站也并非是海报及演出新闻的首发方 , 并已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 。 网站本身并不销售该场演唱会门票 , 没有从中获利 , 故不应承当侵权责任 。
而卢庚戌的代理律师表示 , 翰卓公司发布的海报并非是主办方发布的原版 , 是经过了编辑的版本 , 应尽到核实义务 。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 翰卓公司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 即自行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文章 , 主观上难为善意 。 涉案宣传引人误解 , 从而增大其所售商品的销售机会 , 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一审法院已考虑被告非主办方 , 综合实际情形酌定赔偿数额 , 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北京联盟_原题为:水木年华“被参加”演唱会票务公司被判赔三万元)

【水木年华|水木年华“被参加”演唱会,票务公司被判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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