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存在三大违法事实 延安必康拟遭处罚

作者|木木
2020年8月17日晚间 , 延安必康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从中可以看到:2020年8月17日 ,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号) 。
经查明 , 延安必康涉嫌违法的事实有: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虚增货币资金;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 存在误导性陈述 。
据了解 , 目前延安必康收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认 , 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 , 并在2020年3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 ,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 , 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 。 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 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
涉嫌存在三大违法事实 延安必康拟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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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 陕西监管局拟决定: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宗松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延安必康还在公告中表示: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 ,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 ,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 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
据“天眼查APP”显示 , 延安必康的主营业务为医药板块、新能源新材料板块以及药物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板块三大类 。 接下来 , 对于公司的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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