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河底捞赢了但还是把名字改了,老板娘:我们不想炒作,不想惹麻烦( 三 )


第二 , 从双方提供的这个服务和推出餐饮产品来看 , 两者唯一的共同之处就是餐饮 , 海底捞火锅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 , 知道海底捞火锅的都知道海底捞是做川菜、火锅 。 河底捞餐馆主要经营的是湘菜系列的河鲜 , 我们也有火锅 , 但是火锅并非我们的主要业务 , 我们主要经营湘菜 , 两者对于提供的菜品系列以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 原告海底捞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其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 ,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 , 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 , 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 , 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 , 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 , 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
首先 , “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 , 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 , 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 原告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 , 而再看“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 , 并且“河”字三点水部分则是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 , 而“底”字其下面的点则是用艺术形态的鱼的图像构成 。 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 , 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 , 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 , 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 , 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 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 。 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
其次 , 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 , 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 , 虽然河底捞餐馆菜谱有火锅菜品 , 但其火锅也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存在一定的差别 , 大多数为河鲜火锅 , 通过其菜单和店铺门口海报宣传可以看出 , 其在门口招牌以及菜单海报上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
因此 , 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 , 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 , 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 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一审宣判后 ,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
主审此案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认为 , 权利需要保护但也不得滥用 。 司法裁判中 , 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 都需要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 , 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 。
但是无可否认 , 在商标权及著作权领域也确实存在一些批量商业维权 , 注重对小店铺经营者的维权获利 , 不在意溯源打假 。 有的甚至滥用权利 , 意图垄断一定行业与领域 , 与保护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创新宗旨相悖 。
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 , 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既要引导权利人创新获得跨越式发展 , 也需要推动社会基于革新而共享时代发展成果 。

北京联盟_原题为:“河底捞”被告侵权“海底捞” , 胜诉后仍改店名 , 老板娘:从没有客人为吃海底捞误来到我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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