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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 , 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 , 正门处的木制招牌则为“河底捞好味道”六个字 。 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 , 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 , “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 。 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 整栋河底捞餐馆招牌都被一些“农夫河里捕捞漫画图像”所包围 , 而且正门前的菜单海报为“土匪牛肉”“香辣馋嘴蛙”“等湘菜系列家常菜 , 门口走廊处的广告为“吃湘味洞庭河鲜 , 就到河底捞”的字样 。 店内的餐具、宣传标语、代金券、宣传单、名片均标注“河底捞好味道”字样 。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 , “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 , 但无论从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还是发音方面 , 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 原告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 , “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 。 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 , 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 , 但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
其次 , 两家经营菜系不同 。 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 , 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 , 通过店铺的宣传内容来看 , 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
从两家的商标设计、店面装修和经营菜系来看 , 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
故认定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 一审驳回了四川海底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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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 , 法院判决结果来了微信公众号“法治周末报”8月12日消息 , “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 , 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汇各地火锅特色为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品牌火锅店 , 全称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 “海底捞”在我国简阳、北京、上海、沈阳、天津、武汉、石家庄、西安、郑州、南京、广州、杭州、深圳、成都、重庆地区及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国家有百余家直营连锁餐厅 。
【推荐|河底捞赢了但还是把名字改了,老板娘:我们不想炒作,不想惹麻烦】“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 , 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 , 经营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105号二楼西头 , 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 , 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 , 正门处的木制招牌则为“河底捞好味道”六个字 。 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 , 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 , “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 。 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
“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以及服务用品上使用“河底捞”标识 ,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河底捞”字号 。 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 , 河底捞餐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河底捞”商标 , 属于饭店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 , 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 , 侵犯了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
于是 , “海底捞”一纸诉状将“河底捞”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被告河底捞餐馆辩称:
第一 , 被告河底捞餐馆的“河底捞”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的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 。 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拼音、含义以及文字的颜色以及构图或者文字和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 , 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近似商标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 一方面是文字商标 , 一方面是图形商标 , 对文字商标而言主要是结合音、形、意 。 从起诉状来看 , 原告海底捞公司认为被告河底捞餐馆的“河底捞”文字侵犯了“海底捞”的商标专用权 , 文字商标是否相似要从音、形、意来进行对比 。 在本案里面 , 我们认为河与海读音不同 , 字形更是不同 , 原告认为这个意方面可能存在近似性 , 那么海和河的相似之处是有水 , 一个是咸水 , 一个是淡水 。 生活中不仅仅是河里有水 , 湖、江等都是有水的地方 , 那么按照原告海底捞公司的逻辑 , 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的名字都是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 所以对于所谓的江底捞 , 井底捞那都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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