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法学苑丨骑电动平衡车发生事故 到底是谁的“锅”( 二 )


二中院法官在通报会上指出,电动平衡车主要依赖于驾驶者重心的移动来实现加速、减速和转向,其在操控上非常考验驾驶者的平衡能力,加之电动平衡车一般缺乏物理刹车系统和防护措施,当车辆速度过快时,驾驶者极易因失去重心而摔伤,遇到突发情况时亦难以制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同时,驾驶者自身安全及防护意识不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缺位。安全意识不足往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驾驶者在使用平衡车上路前自身并未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骑行时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机动车道或道路不平坦处等危险区域行驶;骑行平衡车追逐嬉戏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骑行时,未在旁监管照看,或者对上述行为未予制止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 酒店|法学苑丨骑电动平衡车发生事故 到底是谁的“锅”】少数平衡车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及销售者未进行安全警示和防护提示。部分不良商家为追逐利润,生产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三无产品和低劣模仿的山寨产品,导致电动平衡车出现行驶途中突然断电失去动力、配件不牢固易脱落、电池爆炸等情况。另外,一些商家片面强调产品的便利和优势,而未提示产品风险以及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导致消费者不能预估潜在的风险。如在电动平衡车的宣传广告中到处可见 “智能”、“运动”、“益智”等字样,却鲜有相关风险的提示;一些商家夸大行驶里程,误导甚至欺诈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平衡车已达到最大里程后仍继续使用发生事故。
此外,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和适用场景规定不明,缺乏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目前,也仅有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少部分城市明确禁止电动平衡车上路。
法官建议,电动平衡车使用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提高安全意识。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管监护下骑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错误驾驶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平衡车生产者应优化产品设计,加大安全保障设置,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注明产品标准,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安全警示;明确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和适用场景,加强市场监管,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限制电动平衡车骑行范围。
【来源:青瞳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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