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法学苑丨骑电动平衡车发生事故 到底是谁的“锅”

近年,因电动平衡车新潮、轻便、可代步等特点,一度受捧热销,但与之相关的安全事故频发。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8月11日获悉,为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及纠纷发生,北京二中院对近5年北京、广东、河南三地法院审理的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其中北京7件、广东10件、河南8件)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有益提示。
事故主体多为儿童和青少年
谢某系未成年人,其在某酒店就餐后,在酒店大堂与其他小孩在玩耍电动平衡车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后,女童父母以违反安保义务为由将酒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受伤并非酒店的设施所致,谢某系未成年人,其与其他小孩玩耍电动平衡车将近一个小时,期间谢某的监护人并未在场对谢某的行为给予适当的引导和教育,明显疏于监管,谢某的监护人应当对谢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酒店作为经营者,对于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未成年人应当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视频资料反映,酒店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小孩在大堂内追逐玩耍,亦未及时通知谢某的监护人对小孩进行监管,其对谢某的安全保障措施欠妥,应对谢某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酒店对谢某受伤承担8%的责任。
二中院法官表示,关于涉平衡车事故主体多为儿童和青少年。一方面,不少商家将平衡车定位为儿童玩具,另一方面很多家长通过平衡车锻炼孩子运动能力。但由于儿童和青少年身体控制能力相对成年人较弱,且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其在驾驶平衡车时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在二中院梳理的25起案件中,有8起涉未成年人。
产品责任和交通事故纠纷占比68%
梁某驾驶宝马轿车由南向北直行与在便道上玩电动平衡车的女童陈某相撞,宝马车右后轮与平衡车相接触,两车损坏,无人受伤。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梁某未确保安全,陈某操作不当,二人负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与陈某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梁某负同等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梁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陈某主张车辆损失900元,并提交车辆购买收据以及催促梁某定损的记录为证,结合车辆购买时间、价格及受损情况,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在25起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中,有7件为产品责任纠纷,有10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比达68%。主要有两种发生安全事故情形:一是使用者自身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如自身骑行过程中摔倒受伤、平衡车在充电时起火爆炸等;二是与其他交通者接触导致的损害。前者集中为产品责任纠纷,后者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外,还有部分涉平衡车侵权案件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等纠纷。
同时,在电动平衡车与机动车碰撞的案件中,一般将电动平衡车视为非机动车,在电动平衡车一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而在电动平衡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案件中,考虑到电动平衡车并非能够合法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且遇到突发情况时,平衡车驾驶者常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形,通常据此认定平衡车驾驶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进而分担事故责任。平衡车属于新生事物,目前法律虽没有明确对其作出界定,但平衡车与滑板、旱冰鞋等性质相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人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此类滑行工具,故在现行规范体系中难以认定平衡车属于交通参与者的范畴,平衡车尚不具备路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性质难以认定。
产品责任举证难 消费者一方胜诉率低
2016年8月14日,安某在某米公司所设立的线下体验店购买平衡车一台,安某付款后在门店试驾车辆的过程中摔倒受伤。经查,纳某常州公司系该平衡车生产商,纳某天津公司系该平衡车商标所有权人。安某以某米公司未履行相应保护措施及危险警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及案涉平衡车存在设计缺陷为由,要求案涉平衡车的生产者及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按照举证规则,其应举证证明产品具有缺陷、损害事实、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现安某并未明确指出且提举相应的证据证明某米公司所出售的平衡车存在何种产品缺陷、致其产生损害,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且纳某常州公司及天津公司已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生产的平衡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及相关规范,某米公司亦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安某要求赔偿之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上述7件产品责任案件中,仅有2件认定生产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消费者胜诉率不到3成。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一方需举证“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信息不对等或鉴定不能等实际情况,消费者往往难于举证。另外,涉平衡车安全事故往往交织产品缺陷、平衡车固有风险、消费者自身不当使用等多种致害因素,即便消费者完成了对“产品缺陷”的举证,亦难证明“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进而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操作难度高、防护意识差、产品有缺陷成纠纷发生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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