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财政部:8月底前完成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
据@人民日报,17日,财政部下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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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管理主体责任。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中央执收单位已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规定应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也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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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费(保育教育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学费(保育教育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预收。6月17日,市教委等四部门“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区、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疫情期间具体收(退)费管理办法。
依据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按照本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复课(复园),未复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未复园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对于住宿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收取,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费。
标题:【退费|财政部:8月底前完成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通知明确,住宿费,已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合理结算清退。各区、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疫情期间具体收(退)费管理办法,主动做好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市教委表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监督部门,将协同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疫情期间收(退)费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畅通投诉渠道,将举报较多的学校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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