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超过使用期限怎么办?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均具有使用期 , 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 超过使用期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
评估报告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 是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进行磋商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 也是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时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
当然只有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使用 。 根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 , 估价报告有效期一般为1年 , 即从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1年内有效 。
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可以短于1年 , 但不应长于1年 。
对估价报告有效期规定得越短 , 对采用估价报告的时间限制就越严格 , 对估价机构也就越起到保护作用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若补偿决定作出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了有效期 , 房地产的价格已经发生了波动 , 是应当进行重新进行评估的 , 在没有重新进行评估的情况下 , 采用已超有效期的评估报告显然证据不足 , 应当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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