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信聊天记录 可作为新民诉呈堂证供


诸君知道 ,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 5G时代的到来 , 微信、腾讯QQ、微博、支付宝等社交软件 , 逐渐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 很多时候 , 我们的亲朋好友向我们借钱 , 我们都会处于对对方的信任和抹不开“面子” , 而忽略了存留借款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电子文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 但并不是所有电子证据提交后 , 都能被法院采信 。 法官还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审查 。

微信|微信聊天记录 可作为新民诉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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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二、具体案例:
小刘与小王是同事关系 , 小王由于遇到暂时生意资金空缺 , 想借用一下资金进行周转 , 便向小刘借款 , 小刘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方式将50万元转借给小王 , 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 。 其后 , 经过小刘向小王多次催款 , 小王仅仅偿还了1万元 。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 , 小王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确认尚欠借款49万元并承诺还款 。
由于小刘多次催收无果 , 便将小王起诉到人民法院 , 并且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通话记录、短信息内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信息)等证据 。
最终法院认定 , 小刘提交的短信息内容、微信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 , 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 且小刘已将借款交付小王 。 故 , 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依据小刘提交的还款记录显示 , 小王已通过微信偿还了1万元 , 故尚欠借款49万元 。 因此 , 人民法院判决小王向小刘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 。
三、如何让微信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1)保存原始记录 。 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特别是语音信息) , 平时应当注意将自己认为有用的聊天记录 , 及时通过截图、转存等方式进行备档保存;
2)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 。 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 , 语音应未经过处理 , 具有连续性和真实性;
3)微信语音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 , 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以外的其他相关证件来加以佐证 。
四、我们司法鉴定机构能够做什么?
我们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 , 主要能够做到:
1)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
2)通过专业技术和设备恢复已删除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 , 使其更加完整;
3)提取、固定现有数据(聊天记录) , 能够保存好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为确定双方身份做出关键佐证;
5)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公、检、法、司认可的证据之一 。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 电子数据脱胎于视听资料 , 《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作为证据种类 , 也表明这两种证据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 。 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单独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同理 , 没有疑点的电子数据 , 单独也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最后 , 要注意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交叉的界别 。
中心采取“线上”预约;“线下”面对面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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