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共青团|啥是“居住权”?这些关于房子的事你一定要知道!( 二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居住权作为一种人役权 , 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 故一般是无偿设立的 ,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养老需求日益提高 , 养老方式不断变化 , 出现了以房养老的新模式 , 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能够更好满足养老需求 。
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 , 故法律规定其不得转让、继承 , 否则居住权人还可以以此获得收益 , 违背了满足特定人基本生活居住的制度初衷 。 因此 , 居住权原则上也不允许出租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这是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 比如以房养老情形下 , 老人生活拮据 , 法律允许当事人达成居住权人通过出租房屋获取收益的合意 。
居住权何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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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 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 , 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居住权在两种情形下消灭 , 一是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 , 二是居住权人死亡时;二者满足其一皆可 。 出现上述情形时 , 居住权即消灭 , 消灭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但注销登记并非居住权消灭的要件 , 此与居住权的设立登记有所不同 。
上面的例子中 , 苏大强就可以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 , 分别为保姆小蔡和小儿子苏明成在房屋中设立居住权 。 这样 , 即可以保证居住权人在有生之年居有定所 , 又可以实现其他子女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 , 情理两全 。
苏明玉就可以与正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 将房屋所有权予以转移 , 并由该机构给付房屋交易对价 , 但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 有生之年其有权继续居住在房屋内 , 并以获得的交易对价提高生活质量 , 实现其环游世界的梦想 。
老聂可以在为儿子小聂出资购买房屋的同时 , 与小聂签订书面合同 , 对老聂享有的居住权予以明确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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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源自: 京法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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