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进山游玩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进山游玩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 本报采访人员 徐伟伦
近年来 , 进山走古道、访古村、游古寺、探谷峡日益成为游客休闲的优选 。 然而 , 个别游客却因攀爬野山、危险垂钓、随意采摘等“任性”行为 , 频频引发安全事故和矛盾纠纷 。
那么 , 山区出游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近日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此召开新闻通报会 , 通过梳理相关案件提醒广大游客 , 自驾出行时应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 驾驶摩托车时应佩戴头盔;在山间不得随意采摘蔬果 , 否则可能侵犯他人财产 。
山区驾驶看清道路标识很重要
近年来 , 市民驾驶摩托车骑行出游的比例越来越高 , 然而 , 由于违法驾驶、不文明驾驶、驾驶技术不佳等原因 , 出游中摩托车肇事的情形屡见不鲜 。
在门头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 高某就因违反禁令指示标识逆行至单行线 , 在109国道骑行时引发事故 , 造成一死一伤 , 两台车辆报废 。 高某因此被法院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 获刑1年8个月 , 并与雇主连带承担近30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
在另一起案件中 , 16岁的女孩魏某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 , 乘坐20岁艾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出行至门头沟区游玩 , 不料途中与20多岁同样驾驶无牌摩托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 , 造成魏某腿部骨折、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 , 后经鉴定 , 构成十级伤残 。 魏某为此休学一年 , 支付医药费近10万元 。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 , 魏某的损失由两辆摩托车驾驶者造成 , 魏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 对自身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 , 应自担10%的责任 。
对于案件中反映出的诸多问题 , 门头沟法院王平村法庭负责人张莹分析称 , 当前“任性”出行的上路表现主要为:无视交通禁令指示标识、摩托车骑行者及乘坐者不佩戴头盔 。
张莹提醒 , 山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显著不同 , 看清道路指示标识尤为重要 。 驾驶员违反交通指示标识逆行驾驶的 , 首先构成交通违法 , 面临扣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 , 除了构成交通违法外 , 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不仅仅是行政处罚的问题 , 还构成刑事犯罪 , 另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就如上述案件中的高某 , 不仅获了刑 , 还需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
关于安全头盔 ,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 违反该规定的 , 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此外 , 如果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受到伤害 , 对于损害后果 , 因自身存在过错 , 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就如上述案例中的魏某 。
随意下河游玩攀爬野山不可取
暑期进山游玩 , 碰到清澈的溪泉 , 总忍不住下水游玩 , 有的游客还会带上专业的捕鱼网抄 。 殊不知 , 危险可能已经来临 。 此前 , 贾某与人结伴到门头沟永定河下渔网捕鱼 , 渔网被冲走后 , 贾某下水游泳准备捞回渔网 , 不料在此过程中溺水身亡 。
事发后 , 贾某的父母将水务局、河湖管理处等单位告上法院 , 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多万元 。
法院查明 , 河道管理部门在事发河道处设有多处安全警示标牌 , 如“禁止水上行为”“不要下河戏水、游泳”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贾某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对涉水捕鱼、下水游泳的后果应当具备预见能力 , 但是其无视河道管理人设立的安全警示标语 , 抱有侥幸心理 , 做出了任性行为 , 积极主动实施了自甘冒险的下网捕鱼及游泳打捞渔网的行为 , 最终溺亡 , 给家庭造成沉重的打击;相关管理部门已尽到安全提示及告知义务 , 履行安全保障职责 , 对贾某的溺亡不存在过错 。 据此 , 法院判决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除了不听劝阻强行下水 , 有的游客则是执意攀爬野山 , 冯女士就是其中之一 。 此前 , 她与家人购票后进入妙峰山景区游玩 , 其间 , 她不顾景区内的相关安全提示 , 在进入主峰后继续攀爬野山 , 不料回程途中摔伤 , 造成左胫腓骨骨折 , 左小腿软组织挫伤 , 为此支付急救费、住院费等数万元 。 事后 , 冯女士将景区经营者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景区经营者已作了安全提示 , 冯女士不顾安全提示攀爬野山 , 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 。 据此 , 法院判决景区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王平村法庭副庭长王磊提醒 , 当前正值汛期 , 河道管理部门均在河道多处设立安全提示标语 , 对一些重点河道进行封锁并配备安保人员看护劝阻 , 这种情况下 , 河道管理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如游客无视安全提示 , 不听劝阻 , 穿过河道阻拦线下水 , 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 责任自行承担 。
私自采摘易惹纠纷维权应理性
在进山游玩过程中 , 还有一类行为也极易引发纠纷 , 即“任性”采摘 。 此前 , 孟某、刘某等人到门头沟山区游玩 , 游玩过程中 , 因采摘香椿与村民发生争执 。 村民赵某认为 , 游客偷掰了村民自留地中的香椿 , 因而向游客索要赔款 , 过程中双方发生撕扯推搡 , 造成两游客受伤住院 , 支付数千元医疗费 , 涉事村民赵某被处以治安拘留 。 后受伤游客将赵某诉至法院 , 要求赵某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赵某如认为游客偷掰其承包地内的香椿 , 其本可以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 , 而赵某却采取了非理性方式 , 造成游客受伤 , 理应担责 。 据此 , 法院判令赵某赔偿游客各项损失8000多元 。
“在山区 , 农作物和果实随处可见 。 但需要指出的是 , 山区林间或田中作物并非无主物 , 有的是村民自留地中的财产 , 有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 ”王磊提醒 , 对于集体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 , 我国宪法、物权法均作出明确规定 , 如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广大出游者应当树立物权意识 , 不得随意踩踏或采摘农作物 , 如“任性”而为 , 便构成民事意义上的侵权 。
对于村民而言 , 即使发现有人“任性”采摘 , 也不得采取过激的维权行为 , 因为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 如遇事不冷静打伤他人 , 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
“安全无小事 , 一个疏忽大意 , 就有可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 。 ”门头沟法院副院长黄锋提示 , 带孩子进山的家长应时刻看护好孩子不做危险的行为 , 不进入危险的地方 , 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应看清安全警示 , 听从河道安保人员指挥 , 增强法治意识 , 依法出游 。 对于徒步及自行车爱好者 , 远足或骑行时应要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 , 合理安排 , 不贸然进行攀爬野山等冒险行为 。
【法治日报|进山游玩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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