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公厕产下男婴后丢弃,被判故意杀人罪!缓刑期间仍拒绝抚养,法院再度宣判...( 二 )


马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男婴曾面临死亡 , 虽经多次手术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 , 但该男婴生长发育明显落后于同龄人 , 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 , 绍兴市民政局申请撤销马某的监护资格 , 符合法律规定 ,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 ,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 越城法院依法指定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担任国家监护责任 。
法官说法:每一个生命都应当得到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 , 对于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难以区分 , 其关键在于是否考虑并给予了孩子获得救助的机会 。
针对本案中 , 因被告人马某产子后故意丢弃 , 并使用多种掩盖手段试图断绝婴儿的获救机会 , 此种遗弃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
该案的婴儿因母亲的无情丢弃 , 导致身患重病 , 虽经手术已脱离生命危险 , 却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严重伤害 , 虽已一岁有余 , 仍无法正常抬头、爬行和开口说话 。
许多人说:“我生的孩子 , 怎么处置我说了算!”
但即使是刚出生的婴儿 , 其生命健康权也受法律保护!
父母生下孩子后 , 就应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 这既是社会义务 , 更是法律义务 。
【浙江女子公厕产下男婴后丢弃,被判故意杀人罪!缓刑期间仍拒绝抚养,法院再度宣判...】来源:杭州日报(整理:谢珂)综合自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西湖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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