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受胁迫婚姻可撤销可获赔

导言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 , 美满的婚姻关系应以双方自愿和感情为基础 。 法律赋予受胁迫方的婚姻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 从而保护受胁迫方的合法权益 。
案例
孙某与乔某通过互联网相识 , 经过接触 , 发现性格并不合适 , 孙某多次向乔某提出分手 , 均遭到了乔某的拒绝 。, 孙某因受胁迫而与乔某登记结婚 。 2016年2月诉至法院 , 孙某请求撤销婚姻 。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 ,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力 ,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解读
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新亮点
1.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更加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 , 因胁迫结婚者 , 多数伴随着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 受胁迫方即便想要撤销婚姻 , 也迫于自由受限 , 难以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2.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 , 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受胁迫婚姻可撤销可获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新增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 , 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对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保护 。 这不仅在法律原则上否定违法婚姻 , 还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惩罚胁迫方 , 加大了对受胁迫方的保护力度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肖丹青王丽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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