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起个人房贷批量转LPR定价 转换后利率如何定?( 二 )
根据六大行的公告,对批量转换有异议的客户应可以转为原来的定价方式,并不是必须选择固定利率 。
此前有银行人士表示,对于未能在2020年8月31日前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届时银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执行 。不过,对于既不同意转为LPR定价,也不选择固定利率的存量房贷,央行目前并没有相关细则出台 。供图/视觉中国
提示
各大银行对利率调整日规定不一样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仔细研读六大行的公告,发现他们对于利率调整日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此前,我国大部分存量房贷的重定价周期都是一年,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或者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 。
根据六大行的公告,建行、交行和邮储都规定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 。中行的重定价周期统一转换为12个月,重定价日也与原合同保持不变 。农行的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均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对于重定价周期短于1年的贷款,重定价周期调整为1年 。
只有工行的重定价日调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日,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上述加点值重新计算确定 。如定价基准转换日与调整后的重定价日相同,则转换日当天不进行重定价,贷款自下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 。
对于重定价日是在今年9月批量转换完成之后的客户,今年之内就会执行最新的房贷利率;而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或是在此次集中调整之前的批量转换客户,将在明年规定时间进行调整 。
举例来说,如果客户的贷款发放日是2010年10月9日,在今年8月26日参与了批量转换,重定价日确定为每年10月9日,则该客户今年10月9日就会变更定价基准,进行第一次重定价,要按照今年9月20日公布的LPR值计算贷款执行利率;如果客户的重定价日为每年6月10日,参与此次批量转化后不变,直到2021年6月10日才进行第一次重定价,到时将以2021年5月的LPR计算实际利率 。
本组文/本报采访人员 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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