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又被“蹭热度”?海底捞状告“河底捞”侵权一审被驳回
最近两天,“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被驳回”的消息登一度上微博热搜,这家自带流量的“网红”火锅店又一次因为被“蹭热度”走近公众视野。
北京日报客户端采访人员了解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河底捞餐馆成立于2018年9月,餐馆正门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主营湘菜。日前,海底捞认为河底捞和海底捞两个商标极其相似,把河底捞餐馆告上法庭,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虽然“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海底捞公司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河底捞餐馆的招牌中“河底捞”则为艺术字构成,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均无相似性;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还是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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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书,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标题:【海底捞|又被“蹭热度”?海底捞状告“河底捞”侵权一审被驳回】北京日报客户端采访人员发现,一个名为“长沙河底捞”、简介为“河底捞餐饮”的微博账号疑似这家餐饮公司的官方账号。8月12日晚间,该账号公开发布微博称,虽然与海底捞名字有点类似,但是从字的整体以及读音来看并无相同之处。“那么多相似的,难不成都要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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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蹭”海底捞热度的餐饮品牌还真有不少。采访人员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5月14日公开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海底捞公司曾对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一家名为“正品海里捞欢乐火锅店”提起诉讼,认为后者侵犯其商标权,因不满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最终,该案件以双方达成和解而告终。
无独有偶,2019年7月25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乾安海里捞火锅店”火锅店因为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以及订餐卡、收费单等服务用品上使用“海里捞”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里捞”字号,与海底捞核准注册的“海底捞”为近似商标。最终这一案件以海里捞欢乐火锅店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结束。
2015年11月2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海底捞状告邹海市海里捞酒店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由于邹城海里捞公司经营的是火锅店,与海底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且前者使用的“海里捞”标识与涉案“海底捞”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均为纯文字商标标识,其字形、字数、读音、含义均基本相同,认定商标标识构成近似,邹城海里捞公司被判赔偿海底捞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
据业内专家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这也是判定商标是否存在侵权的主要判决标准之一。业内人士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但也有一些商业维权,滥用权利,意图垄断行业。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微博截图_原始标题:又被“蹭热度”?海底捞状告“河底捞”侵权一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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