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招商银行两员工私设公司非法吸存12.5亿余元,逾3.8亿元无法偿还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窦某、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 ,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两名员工 , 为赚取佣金 , 私下成立公司 , 在银川和兰州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昆明泛亚公司的业务 , 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5亿余元(期间累计返还资金8.6亿余元) , 涉及集资参与人440人 , 造成3.8亿余元无法偿还 , 最终两人也双双获刑 。
采访人员就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两名员工帮助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存12.5亿余元事件给招商银行发送了采访函 , 但截至发稿时为止 , 采访人员暂未收到银行回复 。
案件侦办|招商银行两员工私设公司非法吸存12.5亿余元,逾3.8亿元无法偿还
本文插图

未取得国家金融业务许可 原招行两员工非法吸存12.5亿
【案件侦办|招商银行两员工私设公司非法吸存12.5亿余元,逾3.8亿元无法偿还】裁判文书网显示 , 窦某、肖某原系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工作人员 。 窦某了解到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公司)的生意回报率高 , 便想开办公司成为昆明泛亚公司的授权服务机构 , 于是 , 窦某、肖某两人商议在宁夏银川市成立昆明泛亚公司的授权服务机构宁夏泛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泛亚公司) 。

2013年7月25日 , 窦某借用马某的身份证 , 肖某借用李某的身份证在银川市注册成立了宁夏泛亚公司 , 营业期限至2023年7月25日 , 注册资本为101万元 , 法定代表人为马某 , 股东李某 , 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 实际负责人为窦某 , 实际股东为肖某 。
随后 , 该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 , 在昆明泛亚公司的授权下 , 窦某、肖某按照昆明泛亚公司操作、宣传手段 , 在银川和兰州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昆明泛亚公司的委托受托业务 , 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 , 发展客户吸收资金 , 并从中获取佣金 。
法院一审查明 , 经鉴定 , 截至2015年7月 , 窦某、肖某依托宁夏泛亚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5亿余元(期间累计返还资金8.6亿余元) , 涉及集资参与人440人 , 造成3.8亿余元无法偿还 。
那么 , 吸收到的存款12.5亿余元去了哪里呢?法院调查发现 , 自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 , 宁夏泛亚公司共收到昆明泛亚公司佣金1980.6万元 , 后分别转入窦某、肖某账户783.87万元、161万元 , 转入李某、王某账户432.05万元、68.03万元 , 转给业务员及居间人等19人共261万余元 , 转到宁夏泛亚公司账户74万余元 , 宁夏泛亚公司日常消费、银行手续费支出29510.66元 , 窦某本人支取现金197.22万元 。

另查明 , 窦某、肖某系电话传唤到案 , 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 二人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8日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各20万元;肖某分别向集资参与人张艾平、陈进强退还80万元、52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 , 窦某、肖某注册成立宁夏泛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明知该公司不具备向社会吸收资金的主体资格 , 客观上以"零风险""高收益"诱骗客户 , 通过网络推广、宣传资料、业务员推进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资金委托受托业务 , 帮助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 并从昆明泛亚公司收取佣金 , 先后违法发展440名投资人参与投资 , 投资金额12.5亿余元 , 数额巨大 , 情节严重 , 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 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系共同犯罪 , 窦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 系从犯 , 依法从轻处罚 。 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 系自首 , 可依法从轻处罚 。 肖某当庭自愿认罪 , 可酌定从轻处罚 。 二人主动退缴、退赔部分违法所得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最终 , 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 判处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