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张某江|桐梓一男子咬伤民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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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桐梓县公安局马鬃派出所查获,马鬃派出所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江在接受调查期间,民警依法对其履行告知义务,害怕被处罚的张某江利用还碗时机伺机逃跑,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责令其站住不要逃跑,不听劝阻的张某江继续逃跑,并以自残威胁,现场民警遂依法对其实施抓捕,在此过程中,张某江负隅顽抗,并在民警将其控制后咬住其中一名民警的右脚小腿,导致其右脚小腿受伤。经桐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民警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告人张某江|桐梓一男子咬伤民警被判刑】 检察官普法
被告人张某江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本院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江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平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群众来说,配合人民警察依法传唤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在接受调查期间应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抗拒调查伺机逃跑不仅不会躲避处罚,反而会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深陷牢狱之灾。同时,遵守交通规则也是创建平安社会,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尊重,让我们共同携手,为创建平安和谐桐梓而努力。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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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桐梓微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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