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女子宾馆内吸毒被查 跳窗逃跑摔伤索赔31万被驳回

中新网信阳8月11日电 (阚力 彭洁 于涵)民警上门查吸毒 , 女子胡某某拒不开门 , 从宾馆三楼窗户跳下 , 摔致七级伤残 。事后 , 胡某某将某宾馆起诉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索赔31万余元 。法院以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为由 ,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胡某某|女子宾馆内吸毒被查 跳窗逃跑摔伤索赔31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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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女子宾馆内吸毒被查 跳窗逃跑摔伤索赔31万被驳回】吸毒时遇查房 , 跳窗摔致伤残
2017年9月1日下午 , 在信阳市平桥区龙江大道某宾馆三楼某房间内 , 胡某某和朋友詹某某正在吸食由胡某某带来的冰毒 。下午5时 , 民警到该宾馆执行公务 , 前往胡某某所在房间查看情况 。宾馆工作人员敲门后 , 胡某某应答 , 但始终拒绝开门 , 在此情况下 , 民警使用宾馆总卡打开房门 。惊慌失措之下 , 胡某某打开房间窗户 , 纵身一跃从房间窗户跳了下去 。
随后 , 胡某某因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 住院131天 , 花费医疗费7万多元 , 后期又进行内固定存留取出手术 , 花费医疗费17万多元 。
经司法鉴定 , 胡某某被鉴定为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移位滑脱 , 脊髓横贯性损伤 , 致右下肢单瘫 , 评定为七级伤残 。
起诉宾馆 , 称其未尽安保义务
庭审中胡某某认为 , 宾馆未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 , 房间窗户没有安装基本的防护装置和限开装置 , 且未经同意擅自打开顾客的房门 , 是致使原告跳楼的主要原因 , 要求宾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31万元 。
宾馆老板辩称 , 原告受伤系自身行为所致 , 宾馆已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与原告受伤亦没有因果关系 , 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
平桥区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 , 根据公安机关对宾馆工作人员、詹某某作出的询问笔录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 认定胡某某与詹某某在宾馆房间中从事吸毒违法行为的事实 。
经过开庭审理 , 法院认为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本案中 , 从宾馆工作人员敲门至民警使用宾馆总卡打开房门之前持续数分钟 , 且在进入房门的人员亮明身份之前 , 胡某某已经选择主动跳出窗外 , 是出于对自己从事违法活动可能产生后果的惧怕心理而选择跳窗;胡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跳窗可能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是明知的 , 其在人身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 选择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
因此 , 胡某某的损害后果是因其故意跳窗行为引起 , 与宾馆是否安装窗户限开装置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 。
最终 , 法院遂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完)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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