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手术后医源性细菌感染,致八级伤残赔偿140余万元

【摘要】原告因左侧胫骨开放性骨折急诊入住被告医院 , 被告对原告行左侧胫腓骨清创钢板内固定手术 , 手术后左侧胫腓骨医源性细菌感染 。 2019年12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参考鉴定意见 , 被告在原告的损害中存有过错 , 其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程度 。 由于被告的过错 , 导致原告身体遭受严重伤害 , 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 造成八级伤残 。 被告x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56834元 。
医疗纠纷:骨折手术后医源性细菌感染,致八级伤残赔偿1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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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纠纷 , 开放性骨折 , 内固定手术 , 医源性细菌感染 , 八级伤残
一.原告诉求
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因左侧胫骨开放性骨折急诊入住被告医院 , 被告对原告行左侧胫腓骨清创钢板内固定手术 , 术后采用石膏外固定 。 手术后几日即出现切口上端近膝关节处疼痛 , 体温升高达39.8度 , 患处明显红肿 , 手术切口上端有脓性分泌物 , 左侧胫骨中段钢板内固定的钉孔处有骨质损坏 。
被告对原告手术切口感染处分泌物进行细菌培养 , 细菌培养结果:多重耐药菌群感染 , 属于医源性细菌感染 , 难以治愈 , 经被告会诊后即转x市医院住院手续治疗 。 经x市医院三次手术取出内固定钢板 , 植入万古霉素药柱 , 效果不明显 , 形成死骨和窦道 , 建议到上级专科医院治疗 。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转x医院治疗 , x医院以原告左侧胫骨骨折手术后感染收住入院 , 左侧胫骨内死骨、左下肢胫前间隙脓肿、左侧胫腓骨骨折手术后感染 。 经多次手术和中西医对症治疗 , 病情好转于2017年10月26日出院 。
出院后 , 左侧胫骨前手术处再次感染复发 , 因需继续治疗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被x市x医院收住入院 。 入院后经中药外敷、取死骨等治疗 , 病情有所好转后于2018年2月26日出院 。
二.医方观点
对于司法鉴定认定的被告负全责不予认可 , 我单位医疗日常感染年发生率不超2% , 符合国家规定 , 院内感染各个医疗机构都无法避免 , 原告的损害后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 法院不能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判决 。
被告在原告的损害中存有一定过错 , 负有一定赔偿义务 。 对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的数额予以认可 。 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问题 , 原告构成八级伤残 , 但原告主张200000元缺乏法律依据 , 请法院酌情处理 。 取钢板的费用15000元是治疗原发伤的必要治疗措施 , 与这次感染无关 , 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
三.鉴定意见
x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管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其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程度 。 管某某损伤符合八级伤残 。
四.律师意见
原告认为 , 由于被告的过错 , 导致原告身体遭受严重伤害 , 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 且仍需继续治疗 , 需要制动休养 , 不能劳动 , 导致原告所患疾病终生不能治愈 。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 特具状诉至法院 。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 , 于法有据 。
五.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 , 被告x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管某某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56834元 。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医疗纠纷:骨折手术后医源性细菌感染,致八级伤残赔偿140余万元】【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冷冻方法治疗食指上的刺瘊 , 造成食指中节远端骨骺坏死 。 2.医疗纠纷:未确认感染是否得到控制即行骨折内固定手术导致骨髓炎 。 3.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左上肢开放性骨折 , 内固定术后骨髓炎导致截肢 。 4.医疗纠纷:射频消融治疗椎间盘突出 , 应注意无菌操作避免感染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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