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球天后”代言理财爆雷,虽免责但亦提醒名人爱惜羽毛

明星代言理财产品争议又添一例 。 日前 , “九球天后”潘晓婷因代言“中晋系”旗下理财产品被起诉赔偿一案尘埃落定 ,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 , 难以认定潘晓婷在该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 , 也无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 , 故未支持“中晋系”集资诈骗案中一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
理财产品频“爆雷” , 明星代言一身腥 。 在“九球天后”潘晓婷之前 , 已经有多名公众人物因代言理财产品被个案受害人网络喊话 , 涉事明星多有公开回应 。 不多见的是 , 受害人通过诉讼渠道向理财产品代言人索赔 , 并收到司法的明确态度 。 此番潘晓婷涉诉的个案 , 司法裁量能通过裁判文书说理亮明态度 , 对举证规则予以辨明 , 司法判断的这一不从众的立场应当说难能可贵 。
“九球天后”代言理财爆雷,虽免责但亦提醒名人爱惜羽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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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人物在代言理财产品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 , 现行法律并非没有明确规定 , 在理财产品“爆雷”后 , 可能依然有个案受害人将矛头转向代言人(甚至部分与涉案产品仅有短期合作的公众人物) , 但《广告法》对代言人的追责标准是“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 , 这对原告方而言 , 显然具有更大的举证难度 。 具体到个案诉讼 , 庭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 潘晓婷一方举证其在代言前履行了必要的审慎义务 , 因此获得具体司法的支持并不意外 。
值得注意的是 , 此番法庭审理不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能够秉持专业 , 更重要的是在对潘晓婷的过错衡量中 , 阐明了“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 , 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义务”的道理 , 同样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 。 “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不仅出现在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充分保障中 , 也应当具有更普遍的适用性 , 公民在一般社会纠纷中不会被法律所苛求 , 这是具体司法需要在个案中反复重申和实践的原则 。
商家选择公众人物代言其产品 , 多看重其在职业范畴内的巨大影响力 , 但对消费者来说 , 通过类似潘晓婷案相关判决 , 也会逐渐明白司法在个案中的判断和态度:公众人物在所代言产品领域 , 可能并不具有超过普通人的专业判断与能力 , 对其代言过程的客观评价 , 也不宜通过产品“爆雷”后的责任倒推来强人所难 。 当然 , 现行法律对明星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时的民事责任 , 已经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 接下来的立法探索 , 是否会对理财产品等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重大的代言行为予以更严格规范 , 还有待继续观察 。 但即便如此 , 也同样应当重申“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以明示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要求所有社会成员 。
事实上 , 司法判断通过个案判决所免除的公众人物的具体赔偿责任 , 可能也无法完全抵销其在舆论层面受到的道德压力 , 毕竟不是所有的相关纠纷都能够走到法庭 。 而且法律只是最低标准的社会规则要求 , 从维护自身形象、品牌和权益的角度出发 , 明星代言产品可能需要履行更多审核程序 , 以确保其尽可能避免身陷“高危代言”风波 。 毕竟 , 公众人物爱惜羽毛 , 才是更长远的自我经营 。
【“九球天后”代言理财爆雷,虽免责但亦提醒名人爱惜羽毛】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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