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头条客户端|因“凤凰”等商标被侵权,凤凰卫视一审获赔500万元( 二 )


凤凰佳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声明“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 , 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及“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之后诞生的集网络、影视、杂志等于一身的立体综合体” , 被告法定代表人还对外宣称被告与原告“是一起的 , 是凤凰集团旗下” , 已经构成虚假宣传 。
凤凰佳艺公司的以上行为显然是为了借助地理印象 , 使相关公众对原告与被告公司的经营服务及其关联性产生混淆或误认 , 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及这种联想达到误导相关公众的效果 , 以非法争夺原告市场利益 , 该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侵权情节恶劣以及原告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等因素 , 法院综合判定凤凰佳艺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偿额 。
最终 ,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 一审判决凤凰佳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提供服务产品上使用含有“凤凰”字样的“凤凰通讯社”、“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及“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停止宣传其经营的“凤凰通讯社”是凤凰集团旗下与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并行新闻媒体机构之类用语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凤凰”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
宣判后 , 原被告双方尚未明确表示上诉 。
【北京头条客户端|因“凤凰”等商标被侵权,凤凰卫视一审获赔500万元】(原题为《凤凰卫视因“凤凰”等商标被侵权 获赔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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