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生产、销售伪劣轮毂17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一审|生产、销售伪劣轮毂17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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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生产、销售伪劣轮毂17名被告人一审获刑】7月29日,鹿邑县法院对尚某等1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尚某等17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6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由被告人尚某发起,尚某、马某、何某共同出资50余万元,尚某委出资30余万元,在鹿邑县涡北工业园区内修建一厂房加工翻新轮毂对外销售。2017年7月26日,成立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尚某等人从山东、天津等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回收奔驰、宝马、保时捷等42个高端汽车品牌的废旧轮毂(部分来自“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受损车辆),运回鹿邑厂区,将上述废旧轮毂,挑选原厂车标保留相对完整的进行翻新,后分别运往郑州、武汉、杭州3个仓库,他们通过淘宝网店将翻新轮毂冒充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通过微信群以及汽配城同行拿货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2016年至2018年7月,累计销售轮毂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等17人回收、翻新废旧汽车轮毂,并以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系以次充好,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17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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