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社会|汉朝规定“杀人者死”,为何还有很多复仇杀人事件?

两汉时期,儒家经学取得独尊地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受其濡染,民间习俗也不例外。作为汉代社会民风的一个特点,汉代社会复仇之风十分盛行,复仇已经成为社会上一个突出问题。复仇在宗法社会出现之前便已有之,到了商周之后的宗法社会变得十分盛行。在宗法社会,一族之人按照血缘上的关系,彼此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这种责任与义务一旦是必须履行的,不可推卸的。为亲人复 仇 即是其中之一 。 宗法社会|汉朝规定“杀人者死”,为何还有很多复仇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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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阶级社会后 ,社会在对待复仇问题上一直存在着矛盾。 在统治思想上,中国的历代王朝都有限度地承认复仇行为的正义性;但在治理方式上,几乎所有朝代都会运用法律手段对复仇行为进行程度不等的惩罚和限制。这种''礼''与''法''的冲突,实际上是制度文化中的价值冲突,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正义的冲突。汉代复仇问题上的矛盾汉代复仇问题是古代血亲复仇的遗续,是先秦以来的任侠风气使然,但这都不是最主要的原因。两汉任侠风气根本不能和春秋战国时相比,而且汉代法律上是禁止复仇私斗的,对报仇杀人一样会在法律上严惩不贷。显然复仇之风盛行的另有原因。早期国家从诞生之日起一直带着浓厚的血缘关系色彩,夏商周三代都是在保留了原始社会结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部族国家。在一定意义上,夏商周三代形成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暴力,却没有形成替代原始社会的新型社会组织结构,国家并没有完全剥夺社会自身对于社会正义的暴力追求。因此从夏商周一直到春秋时期,国家基本上没有干预社会中的血亲复仇,无论是礼制还是刑法也并不禁止血亲复仇。 宗法社会|汉朝规定“杀人者死”,为何还有很多复仇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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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战国开始,以商鞅变法为标志,国家用暴力手段干预社会,彻底收回民间权力,把国家公权无限制地扩大,血亲复仇由此而受到比较彻底的限制。 商鞅变法是国家暴力向社会领域扩展的表现。变法不仅是经济政策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国家建构、社会关系和制度文化的变化。 血亲复仇正是随着这种变化而由以往的合法状态变为非法状态的。荀子在谈到秦国的状况时,说到了''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正是当时复仇不再合法的情况。秦朝厉行法治,此前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价值观开始崩溃,血亲复仇自然不再具有道义上的合理性。汉代从刘邦的''约法三章''开始,将''杀人者死''写进法律,明确规定了复仇的非法性。统治者清楚, 如果在法律上容忍复仇,就意味着对统治秩序的否定。尽管法律禁止复仇,但是围绕复仇是否正当、是否合理,一直是统治理论中的争论话题。 汉代统治者主张治国必须礼法并用,而三代特别是西周时期形成的礼制,对复仇又持明确的肯定态度。这些思想是汉代统治的指导思想,因此也造成了法律规定和统治理论的冲突。 汉代对礼教的提倡,使人们对复仇在观念上往往持肯定态度。所以法律不允许复仇,但道义上却赞扬复仇,就成了汉代在复仇问题上的冲突焦点。这种法律和道义的冲突,构成了国家权力和社会正义在复仇问题上的文化纠结。 终汉一代,这种纠结一直没有解决。 宗法社会|汉朝规定“杀人者死”,为何还有很多复仇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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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孝伦理的复仇观汉代以孝治天下,''孝观念''是孔子在总结西周孝观念的基础之上创立出来的儒家孝伦理的基本思想体系,经曾子、孟子、荀子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儒家所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汉灭秦后,反思与总结了秦''以法为教''的教训,认为尚暴政酷刑,弃德治,是秦灭亡的根本原因。为此, 汉代统治者冀希从儒家思想中寻找治国之策,把孝作为教化民众和治理国家的突破口和总抓手 ,利用教化、奖惩等手段,采取''以孝入律''的强制措施,引导与推行孝德,让''孝''发挥前所未有的治世功能 。汉代为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治国之策,在''忠臣必出孝子之门''思想的指导下,为选拔符合''孝治''要求的官吏,首创了''举孝廉''制度,''孝''成为选拔官吏的必要条件、入仕的正途。自汉武帝元光元年起,''兴廉举孝,庶几成风'',不孝者不能选拔为官,并把''孝''当成考核官吏的重要标准之一。官员如违反孝道,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宗法社会|汉朝规定“杀人者死”,为何还有很多复仇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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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宣扬孝道,鼓励孝行,以孝化民。汉武帝时,大儒董仲舒开始用''阴阳五行''的神秘观点和牵强附会的臆说大力渲染孝观念,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学说。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极力强调父家长的权威性,在律令中对子女规定了奉养、丧葬、祭祀等一系列义务,赋予父家长一系列权益,拥有法律赋予的绝对特权。正是汉代过分强调子女对父母单向性的孝行,父权处于绝对的地位,对触及孝的违法情况往往又以孝心论罪,尤其对为亲复仇者多实行宽宥,助长了人们的复仇之心理 。在宽宥复仇社会现象的影响下,汉代尤其东汉出现了许多复仇的案例。《后汉书》中复仇案例举不胜举:苏不韦为报杀父之仇,变名姓,以家财募剑客,杀司隶校尉李暠之子,掘暠父之墓,使仇人李暠愤而死;安丘毋丘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吕荣丈夫为盗所害,''荣乃手断其头,以祭其灵''。这些为父母、为兄弟、为丈夫复仇的行为,由于在反抗暴政 、张扬道义方面有一定可取之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人们的偏执和过狂,复仇渐变成一种非常严重的社会陋习,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政治权威性,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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