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青岛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有变化 一户一表计量收费
半岛采访人员 李红梅
为推进青岛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近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 。
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 。目前,青岛市农村公共供水主要有三种管理模式,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农村区域供水、规模化供水和单村供水 。《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了价格管理权限和职责 。《意见》规定,相关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相关区、市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的工作指导职责 。
明确了价格管理方式 。《意见》规定,依据不同的农村公共供水模式,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辖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延伸至农村的区、市,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本辖区城市自来水价格政策执行 。规模化供水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中,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1千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简化程序,其供水水价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单村供水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供水水价由管水组织、用水户代表和村委会协商确定 。
明确了定价原则 。《意见》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规模化农村公共供水,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也可参照城市供水用户分类计价 。农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准,农村生产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准 。
明确了定价方法 。《意见》规定,相关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开展农村公共供水成本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开展价格核准工作 。《意见》还规定,1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价应补偿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利润率水平由相关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物价上涨水平、长期贷款利率等因素确定 。同时,为切实保护村民(用水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将因漏损率造成的损失转嫁给用水户,《意见》提出,农村供水工程应直接定价到终端用户 。村(居)民原则上要实行“一户一表”,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
明确了水价公开和水费收缴要求 。《意见》规定,对实施政府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水价政策和计量标准收取水费,不得在核准的水价之外随意减免、涨价和价外加价 。水费收取应使用统一票据,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
【一表|青岛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有变化 一户一表计量收费】明确了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 。《意见》规定,坚持特殊区域农村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护特殊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 。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地方财政给予足额补齐,兜住底线 。对特殊工程和贫困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应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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