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处理,法院有三种判法,怎么办?( 三 )


以上这么明确的法律规定 , 怎么到了司法阶段 , 就会出现缴纳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又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的理解?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 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 , 怎么还要区分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的例外那?
在司法阶段 , 为明确规定的法条额外加上例外情况 , 是不是一种“造法”行为那?各地法院这不同的“造法”行为 , 也就难怪出现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了!
转自|烟雨法萌
【社会保险|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处理,法院有三种判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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