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让严重违法者“赔得倾家荡产”

【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让严重违法者“赔得倾家荡产”】 7月31日 ,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至此 , 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实施 , 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将拥有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
《规定》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 , 全文共计42条 , 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 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 。特别代表人诉讼中 , 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 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
《规定》明确提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 , 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 提起或放弃上诉等 。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 , 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 , 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
数据显示 ,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 , 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 。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 , 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 , 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 , 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 。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 , 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 , 当前 , 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 。强化民事赔偿 , 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 。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 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
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表示 , 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主要特征的证券集体诉讼 , 是《证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 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 是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 ,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有力武器 。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 , 不仅要让其“罚得倾家荡产” , 更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 让违法者得不偿失 , 望而生畏 , 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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